《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
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
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那什么是项目业主?售电公司准入退出条件限制的是项目业主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增量配
网的项目结构问题,在各地发布增量配网优选方案中竟然是不同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
析增量配网的项目交易结构。
一、优选对象是项目股东,还是增量配网的运营实体(项目公司)?
出于税收、合资要求、业主退出便利性等考虑,由投资人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的结构为大
多数项目所采用。投资人中选以后,可在当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运营实体—通常称
为“项目公司”。可见,具有什么样的运营实体,是由什么样的投资人决定的;优选的应该
是投资人,而不是运营增量配网的实体。简单的说,投资人是“魂”,运营主体是“壳”。
二、售电公司准入退出要求限制的是项目股东,还是运营主体?
可以明确的是,《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要求的资产总额、注册资本、人员、场
所等准入要求,均针对的是运营主体-售电公司;该办法本身对售电公司的股东并没有限制
性准入要求。项目股东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但不应该套用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否则,可能涉嫌违反《招投标法》第18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规定。
三、项目核准:以股东名义还是以项目公司名义申请项目核准?
我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核准申报的法人主体应贯穿始终,其他政府支持性
文件(如环保、用地等)都将按照申报的法人主体审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发生变化属于应报核准机关变更申请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变更项目法人,投资人一般应以项目公司名义申请核准;如先行
以股东申请项目核准的,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向
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结构设计:投资人设置项目公司运营增量配网项目
用图可表示为:
上述结构可概括为:
◆ 优选投资人(项目股东);
◆ 运营主体满足准入限制要求;
◆ 中标投资人在当地设置满足条件的项目公司(运营主体)。
投资人应在了解清楚项目结构的前提下参与增量配网改革,进而根据项目结构决定申请项
目核准主体,分配资源(如现金、人员),安排交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