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一季度能源生产运行情况,通报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等。
【人民日报记者】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确定的?
【丁勇军】《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配电区域划分工作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已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推进本地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与其保持一致。《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由各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出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其中包括项目供电范围的确定。因此,《实施办法》将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保持了国家层面政策文件的延续性和统一性。
二是从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的角度出发,将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把地方切实需要也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交给地方。由于配电网主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配电网规划等也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因此,将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统筹开展增量配电业务,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电力发展更紧密地融为一体,使得电力建设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各地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目前各地负责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部门不统一,部分省份由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部分省份由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等单位开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划分工作,旨在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提高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政策落地。
此外,为落实简政放权有关精神,《实施办法》未限定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地方政府部门的层级,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空间,有助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科学高效开展配电区域划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