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管〔2018〕2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市电力公司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市电力公司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本市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市电力公司要全面统计和清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有效传递和落实,惠及终端用户,并把有关降电价落实情况于8月22日前书面报送我局。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市电力公司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市电力公司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按本市目录销售电价向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再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其中,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时应单列,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2、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3、应按市电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和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清单。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市电力公司要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市电力公司应在营业网点、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本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市电力公司要于7月底前将本市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送我局(价格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市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加强与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宣传到位,降电价、清退费取得实际效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利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尽快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的专项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对用户反映强烈、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开展重点检查,对其他转供电主体分阶段开展检查,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检查到位,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由市价检局汇总后于8月22日前按程序报送;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户可以通过价格举报热线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等举报有关违规行为;三是要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本市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四是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转供电主体电费分摊进行日常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