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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型微电网示范项目的政策和市场

2018-10-16 14:23:36 中能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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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要“建设微型、清洁、自治、友好的并网型微电网,对外由统一运营主体负责源-网-荷一体化运营,对内分布式电源向用户直接供电,建立购售双方自主协商的价格体系。

并网型微电网示范项目的政策和市场

2017年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建设微型、清洁、自治、友好的并网型微电网,对外由统一运营主体负责源-网-荷一体化运营,对内分布式电源向用户直接供电,建立购售双方自主协商的价格体系。”

一、并网型微电网的基本特征

并网型微电网通常与外部电网联网运行,且具备并离网切换与独立运行能力。并网型微电网的需具备的基本特征:

1.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一般在35千伏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原则上不大于20兆瓦。

2.电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50%以上,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

3.微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行的控制系统 ,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

4.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控性,可与并入电网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

二、源-网-荷一体化的并网微电网运营模式

1.供电资质:微电网运营主体作为微电网内用户的供电服务商,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承担微电网内的供电服务。鼓励电源、用户积极参与负荷管理、需求侧响应;鼓励微电网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2.售电资质:《办法》明确微电网运营主体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应具备售电资质和供电资质。微电网与外部电网之间产生电力交易,运营主体作为代理商具有完成购售电交易的职责;微电网内部,运营主体面向分布式电源、用户等进行购售电交易,组织完成微电网内的电力交易

三、并网型微电网与其他几类示范工程的关系

1.并网型微电网与多能互补、能源互联网和增量配网的区别:并网型微电网是多能互补、能源互联网的政策支撑。

2.并网型微电网是增量配网办法的进一步延伸,改革进一步深化。

类别

增量配网

并网型微电网

容量

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无限制

不大于20MW,通常为兆瓦级及以下

电压等级

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KV及以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一般在35KV以下

有无电源

目前公认增量配网也是公共电网,可接入用户分布式电源或者并入增量配网的公共电源

网内有电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并网型微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最大负荷比值在50%以上

能否自我平衡

不能

可自我平衡

能否孤网运行

不能

可孤网运行

四、并网型微电网如何参与申报、实施

“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撑及与大电网友好互动的技术手段;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清洁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节能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1.微电网建设目标: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

2.特点:并网型和独立型并存;具有自我平衡能力;小型发配用+储系统;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

五、微电网的基本建设方案

电改下,具有配网经营权的配售电一体化公司将发展成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责园区内风、光、燃气等电源建设,负责电、气、热网络建设、负责各种储能和充放电设施建设,负责多能一体化的供应。以信息技术打造顶层能源调度系统,以多能源市场交易实现投资回报,以股权并购等形式,打破当前供电局、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园区内多种能源的源-网-荷-储综合优化。

六、微电网建设四个层面效益

1.园区管理层面效益:推进园区内能源利用的精细化管理;优化园区环境,建设智慧园区;创新商业模式,吸引社会投资; 扩大园区规模,创造效益;代理售电及综合能源服务,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2.企业用户层面效益:降低用能成本;代理售电业务,为用户争取电价优惠;根据初步测算,通过园区用户打捆进行售电交易,可降低0.5-1毛的电价;一体化综合能源服务;打破园区内用户用电、用热、用冷等分散式的用能模式;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和电务服务。

3.电网公司层面效益:增进需求侧管理,为电网提供调峰、调频服务;通过园区用能监控、优化调度、储能等为电网提供辅助服务。

4.社会层面效益:促进清洁能源高比例消纳,推进能源革命,暨能源供给侧改革;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创造社会和环境效益。

七、相关注意事项

1.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

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微电网承诺用户、运营主体情况等,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微电网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予以公示,享有微电网相关政策支持。

3.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通过配电设施直接向网内用户供电,源-网-荷(分布式电源、配网、用户)应达成长期用能协议,明确重要负荷范围。

4.鼓励微电网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5.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6.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7.电网项目和配套并网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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