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拟对在东莞市内购置并依法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贴,并对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的东莞市法人机构也给予相应补贴。
征求意见稿指出,2017-2020年期间在东莞市初次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 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 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情况按照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与此同时,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2019-2020年,补贴标准退坡20%。
原文如下:
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局起草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12月7日18:00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产业协调与能源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2830933,电子邮箱:dgfg_cyk@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