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办法提出,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
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委托充电设施施工企业提供施工服务或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应当告知用户提供的充电桩产品参数、价格、产品责任保险、建设维护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用户可选择接受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可另行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附件下载:《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