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成都市发改委下发《关于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通知》明确,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上限为0.6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下浮动充电服务费。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成办函〔2017〕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精神,积极推动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供需双方平等沟通,发挥市场中介和社会组织作用的价格创新机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上限为0.6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下浮动充电服务费。
二、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严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