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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补助奖励新能源汽车推广

2017-08-15 11:19:11 江西日报(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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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功不可没。尤其是补贴政策,对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省也于今夏发布了《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
      众所周知,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功不可没。尤其是补贴政策,对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省也于今夏发布了《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对补助对象、申补条件、补助申报程序、奖励条件、奖补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全国24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据最新报告显示,今年7月,北京、重庆、江西、贵州、广州、深圳、成都、贵阳、广元、广安、宿迁、柳州、厦门共13个省市出台了2017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其中,除江西、成都、柳州、广元、宿迁补贴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50%外,其余省市均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北京出台的是乘用车补贴政策,深圳出台的是公交车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4个省市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今夏我省工信委印发的《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为:我省《通知》)指出,此次补助和奖励方案的“补助对象是指2017年度在本省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省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补助范围是指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产品特指“纯电动汽车
 
  我省《通知》指出,申补条件为:一是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二是申请补贴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补助申报程序为:一是补助由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申请。二是2018年年内在生产企业获得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根据2017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核算各企业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注册地在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关键零部件三电(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奖励条件为:1、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进入工信部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动力电池企业必须进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且满足2017年国家的最新要求。2、新能源汽车产品特指纯电动汽车。3、省内三电系统生产企业必须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
 
  明确了2017年省级奖补标准
 
  我省《通知》明确了2017年省级奖补标准。补贴标准:1、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 15%(系数);2、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a车补贴额 15%(系数);3、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 10%(系数)。奖励标准: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800万元;奖励金额8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今年8月底前各地要报省有关机构备案
 
  我省《通知》要求:一是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二是补助和奖励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财政部、工信部。三是补助和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五是各设区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方案,并于2017年8月底前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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