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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建设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

2017-09-04 14:48:33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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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淮晨报报道,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最高5000万奖金用于研发投入、年售新能源汽车万辆奖励500万……记者8月31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日前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
   据江淮晨报报道,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最高5000万奖金用于研发投入、年售新能源汽车万辆奖励500万……记者8月31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日前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在我省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减少审批环节。
 
  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安徽省将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此外,安徽省还将整合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并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最高5000万奖金用于研发投入
 
  今后,对在安徽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年售新能源汽车万辆奖励500万
 
  为支持企业成长,《通知》表示,对于每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市场开拓方面,我省对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
 
  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将建设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
 
  《通知》提出,安徽省将建设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建设国内领先的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此外,安徽省还将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2017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将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试点工作,其他市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和使用。
 
  明年起合肥新增出租车均为新能源
 
  根据要求,今年合肥与芜湖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今年,合肥市、芜湖市(以下简称一类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以下简称二类市)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以下简称三类市)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从2018年起,一类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二类市比例不低于50%,三类市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各市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减少审批环节
 
  充电设施建设方面,我省各市将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省内新增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配套充电设施,既有服务区尚未配套充电设施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扩建。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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