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在随后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中应用。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的内容包括资质信息、设计研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该标准要求直流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范围应覆盖200V-750V,额定功率不低于60kW。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分别为220V、32A,380V、63A。
供应商的产品业绩为,直流充电机业绩须为功率30kW及以上,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直流充电机供货至少100套。交流充电桩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供货至少100套。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2017年)
1总则
1.1一般规定
本标准是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核实及判断的依据,供应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核实工作。包括:
1)直流充电机
2)交流充电桩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
上述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2资质信息
2.1基本信息
※2.1.1基本信息
查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经营/业务范围应涵盖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2.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查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
2.1.3财务信息
查阅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其中审计报告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2报告证书
※2.2.1检验报告
查阅检验报告,应包括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试验报告。
1)型式试验报告应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
2)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检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必须是供应商自身。
3)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连接装置和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分别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在同一编号的报告中完全覆盖本节第14)条检验依据中对应的标准。
4)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试验样品的组部件,如充电模块(直流充电机适用)、充电控制器、认证结算单元、充电连接装置、高压接触器(直流充电机适用)、熔断器(直流充电机适用)、辅助电源、屏幕、读卡器、漏电保护器(交流充电桩适用)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商,及上述组部件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其中,充电控制器必须为自主研制。
5)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
6)直流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范围应覆盖200V-750V,额定功率不低于60kW。
7)供应商应提供直流充电机部分输出电压区间恒功率充电功能的委托试验报告,报告出具单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且包含本节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关键组部件及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
8)供应商应提供一机双充型(或一机多充型)直流充电机功率自动分配功能的委托试验报告,报告出具单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且包含本节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关键组部件及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
9)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分别为220V、32A,380V、63A。
10)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试验报告有效期以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准,未载明有效期的以三年为准(以报告出具日期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