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就9月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的建议”给出明确答复,表示正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车辆类别及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中予以明确。
“三个一批”治理思路
2015年8月,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个一批治理思路。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工信部正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达成共识。
“升级一批”现已建立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尚在讨论制定中。对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信部的意见包括四方面。一是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奠定“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作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企业生产销售既符合标准、又符合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四是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不合规车辆,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过渡期,分期淘汰,解决存量问题。
倡导使用新能源动力电池
对于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的建议,《答复》表示,因涉及到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定位和使用管理方式,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从国外情况看,欧美日等国家(地区)也出现了低速电动车这类产品,其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日本按小型汽车进行管理,美国按低速车辆类别进行管理,欧盟按L6/L7类车辆进行管理。
工信部认为,低速电动车是特殊一类机动车辆,应根据其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定位,来界定其外廓尺寸、重量、驱动功率、核载人数等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以及车辆管理方式。关于车辆电池,工信部倡导使用技术性能高、污染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对于不合规的在用低速电动车,工信部也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答复》表示,目前,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车辆类别及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中予以明确。标准制定过程中,工信部将充分考虑各方面情况、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发布。
下一步,工信部将抓紧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三个一批”基本原则,加快推动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标准早日出台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