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
草案新增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同时,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市绿化率和水面率。
扬尘、尾气、燃煤是大气中PM2.5污染的三大“元凶”。草案中新增规定,公车和公共交通等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此前,草案一审稿规定“鼓励和支持巩固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据悉,将草案一审稿中的“鼓励”到二审稿中修改为“应当”,尽管法条只是一词之差,法律效力却大大增强。在法律语言体系中,“应当”更多是代表一种必为性的法律规范。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