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社会停车场库、出租车场站、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场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务条件的加油、加气决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市容及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