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发布《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和“三电”系统配套奖励。奖励对象为江西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三电”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奖励,根据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专用车三类车型设置了不同的奖励标准,最高奖励分别为3600万元、1500万元、900万元。
另外,政策对“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也有奖励,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奖励办法原文如下:
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精神,特制定《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
一、奖励实施细则
(一)申请奖励资金主体条件
1、生产企业为注册地在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三电”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2、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必须为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3、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
4、申请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监控装置。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
5、省内“三电”系统生产企业须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奖励类型和标准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标准
备注: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
2、“三电”系统配套奖励标准
“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备注:1、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销售发票、汽车上牌信息为准;
2、“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出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承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财政奖励的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奖励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及“三电”系统生产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并于2018年8月底前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