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东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日前,江门市发改局发布《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2016年至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将按时段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该意见稿还要求,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否则将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时段”给予补贴
最高可补550元/千瓦
《意见稿》规定,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
补贴标准如下: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
充电设施必须保证
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
《意见稿》还规定,申领补贴资金的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在信用江门网曝光,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申领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以上承诺,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主动全额退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后,无须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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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意见稿》规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补贴:
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证明;
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充电设施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在信用江门网上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五年(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