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和老王聊天......
老王说,他开的广告公司租了市中心某栋写字楼的一层办公场地。
公司每月除了按期缴纳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外,还需按照写字楼业主安装的电表读数以每度电1元的费用缴纳电费。
最近在看到相关电价政策多次调整后,老王存在一些疑问,觉得降了电价,可自己没有得到实惠?!这是怎么回事?
今天
就由小编来为大家
答疑解惑
先来看看老王的疑惑
是不是也是你的疑惑
Q
老王的疑惑一:
2018年的降价措施主要有哪些,降价幅度有多大?
答: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 10%”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工作部署,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了三次降电价措施,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实体经济用电负担。具体的工商业用电降价情况如下:
1.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496号)规定:贵州省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1.91分,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737号)规定:贵州省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7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3.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044号)规定:降低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4.46分,其中不满1千伏降低每千瓦时4.53分,10千伏降低4.43分,20千伏降低4.38分,35千伏降低4.33分。
同时,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两类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分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以上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总的来看,2018年三次电价调降后,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到户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7.07分(1.91+0.7+4.46)。
Q
老王的疑惑二:
2018年贵州省已经对工商业用电连续降了3次电价,为什么我公司每个月还是按每度1元的价格缴纳电费,完全没有感觉到降价?
答:因为产权等原因,供电企业无法直接对全部工商业终端用户实行“分户设表、按户收费”,需由业主或其他主体转供,这就属于转供电的行为。
之前国家降价政策只能传导至转供电主体,而转供电主体存在不合理加价的现象,导致终端用户未能享受到降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规定,国家将大力清理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将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照目录电价销售结算。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也必须按照文件要求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至终端用户。
Q
老王的疑惑三:
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对象是哪些?
答:本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对工商业用电客户加价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Q
老王的疑惑四:
怎么才算具备改造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
答:终端客户的用电区域具有合法、独立的产权证明且同意改造,该用电区域所在物业也同意进行改造,则视为具备改造条件。
例如某大厦裙楼内有10个商铺,该部分商铺具备一户一表改造的条件为:
(1)10个商铺均具有合法、独立的房产证;(2)10个商铺的业主均同意进行改造;(3)该商铺所在的大厦物业管理处同意开展改造。
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新增终端用电客户,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支持按照一户一表方式办理用电报装,减少产生新的转供电现象。
Q
老王的疑惑五:
如果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转供电主体应该如何执行收费政策?
答:转供电主体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客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关于深入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负担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121 号)文件强调在2018年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应将供电企业降低的一般工商业电价10%部分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各转供电主体具体按下述时间段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应退还各用户的降价电费。
其中,4月1日-30日应退还用户1.91分/千瓦时,5月1日-6月30日应退还用户2.61分/千瓦时,7月1日起应退还不满1千伏用户7.14分/千瓦时、10千伏用户7.04分/千瓦时、20千伏用户6.99分/千瓦时、35千伏用户6.94分/千瓦时。
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电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转供电主体与电网计量装置之后分表计量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但分摊给终端用户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总表电费。
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应及时向全体转供用户公示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和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
例如:老王公司租用的写字楼所安装的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其电度电价为0.6340元/千瓦·时。
假设该写字楼9月份的电度为100000千瓦·时,则该写字楼的电度电费为63400元。若实际用电人共三人,分别是老王、老李、老张,其用电量分别为50000千瓦·时、30000千瓦·时、19000千瓦·时,另有1000千瓦·时的相关用电设备损耗及公用用电,则按照实际用电人的用电比例分摊电费。
三个实际用电人应缴纳的电费如下:
老王:
50000/(50000+30000+19000)×63400=32020.20元
老李:
30000/(50000+30000+19000)×63400=19212.12元
老张:
19000/(50000+30000+19000)×63400=12167.68元
Q
老王的疑惑六:
转供电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核定的电价标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降电价政策,除了直接降低销售目录电价外,还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939 号)、《关于深入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负担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121 号)。
近日,南方电网公司发布《关于对配合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的通知》,进一步配合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工作,落实好国家相关部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把政策红利传导到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让终端用户有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Tips: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什么?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主要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主要包括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主要指以电为原动力,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以及低压受电的工业生产用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