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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会带来哪些变化?

2020-02-27 11:22:09 北极星售电网整理 作者: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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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一经发布

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发改委解读政策的五大亮点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市场交易,诸多功能普遍带有“公权”特征,一般采用完全独立设置方式。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没有直接模仿其他国家的电改模式,而是立足我国新时代的电力工业发展情况,采用探索中“快走不停步”的方式进行。因此,我国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规范运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伴随市场化深化而深化的。中发9号文印发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要求是“交易机构建起来、交易开展起来”。五年来,发用电计划大幅放开、电力中长期交易大规模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大力建设,市场主体对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呼声日盛一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意见》,目的在于有效推动我国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有力维护我国电力交易秩序。

纵观《意见》的内容,具有“明确具体要求、清晰划分界面、回应市场关注、规范人员财务、强化专业监管”五个亮点。

专家学者如是说

张粒子:有利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张粒子称,在电力中长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试点电力现货市场进入结算试运行的关键时间点,发布《意见》对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保障电力市场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也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

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赵风云:促进电力公平规范交易的硬核举措

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赵风云表示,这个文件的出台是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实质性突破,彰显了国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实施意见有几个方面的新意值得关注:

第一、关于交易机构独立运行。第二、关于交易机构规范运行。第三、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关系。第四、交易机构与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关系。第五、对交易机构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提出要求。第六、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管要求。

乌蒙:有利于构建新的电力市场格局

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完善电力市场的一份重要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为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陈启鑫: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不是“一蹴而就”

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意义在于:电力交易机构是实现市场各方自主交易的重要场所。在美国、澳洲和欧盟等地区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在完成厂网分离的同时都实现了交易机构与市场参与各方之间的独立运作,以保障市场的公平交易。因此,保持交易机构与各市场主体利益无关的独立属性,是实现市场公开透明运作的前提保障。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不是“一蹴而就”,还需要从以下两方面攻坚克难。

一是在与现有市场建设与改革进展的衔接上。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势必涉及到职能、股权、人员、业务等多方面的变革,变革应有助于巩固、支撑已有的市场建设成果,进一步推动交易规模扩大,交易程度加深,交易频次缩短和交易效率提升。对于试行现货交易的地区,新旧市场体系衔接、市场融合和机构调整正处于关键阶段,开展交易机构改革应注重与现货市场建设协同进行,宁可慢一点,也不能“因噎废食”。

二是在交易机构的内部体系构建上。改革的推进应“以人为本”,重视激励性管理机制的建立。落实《意见》中关于人员委任的相关程序,进一步明确交易机构人员的公开聘任方式;同时,在人员晋升标准、发展通道等方面,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建立健全具备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符合对应职级要求。

刘敦楠: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长期过程

实现电力交易机构规范运行应做好四个环节的建设:一是建立完整的交易机构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体系;二是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三是健全信息披露体系,增加电力交易机构运营的透明度。四是搭建畅通的反馈渠道,督促交易机构不规范行为的整改。

律师葛志坚: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运行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对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实施角度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业界充分关注。

单一股东持股限制如何实施?

《意见》明确提出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据我们检索,在完成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的省份中,重庆、山西、湖北、广东等5家交易中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为70%,只有云南交易中心单一股东股比为50%,进一步改造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电力交易规则制定权限

从已发布的相关交易规则来看,操作性和实施性规定不足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一般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的通知、文件(甚至是交易机构的邮件)来具体确认操作的。电力交易机构有关电力交易操作性、实施性规定能否被认定为“电力交易规则”?根据《意见》的规定恐怕难以认定,这将会给实践相关纠纷的解决增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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