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首批8个电力现货试点中的先行省份,陆续完成较长周期的、且包含用电侧的现货结算试运行,“不平衡资金”问题开始日益困扰电力现货试点的继续扩大和推进,因此如何解决和分摊“不平衡资金”,成为最近一段时间里各方专家和利益主体争论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不平衡资金”如何分摊,电网企业均不应被牵涉其中,因为电网企业做为电网的运营者并不是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其并未参与交易,因此与电力交易中产生的“不平衡资金“毫无关系。
这种观点看似是有理有据的:首先,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的规定,“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换言之,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价差,无论正负均与电网企业无关。其次,放眼全世界的电力市场,也确实找不到让电网运营商分摊不平衡资金的案例。如此说来,不平衡资金是否应该让电网企业也参与分摊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而合理的答案。
但此不平衡资金,非彼“不平衡资金”,在国外的电力市场中的不平衡资金通常是指找不到确切受益人的剩余资金或欠款。《看清“不平衡资金”》(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0年9期)一文中,将其归纳为四个主要来源:一是结算过程中“四舍五入”的偏差,二是计量偏差,三是个别公司因为倒闭或其他原因而欠下的电费或其他费用,四是合规执行的罚款收入。
而我国电力现货试点中的最主要的“不平衡资金“,是电力市场双轨制运行导致优先发电量与优先购电计划不能匹配,产生的电费亏损(详细分析见《不平衡资金将再次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杀手吗》),该类“不平衡资金“的产生与电网企业到底有没有关系,我们需要从集中式电力市场的设计原理和节点电价形成机制开始说起。
在一个集中式的电力市场中,现货电能量交易并不存在可以明确对应的交易双方,交易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开展,一般由电力交易中心采用SCUC(安全约束机组组合)和SCED(安全约束经济调度)算法,根据市场主体的报量、报价和电力市场边界等条件,计算出各交易地点(即节点)的电力价格。这种价格形成机制十分特殊,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像其他大多数大宗商品交易一样,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结算,而是统一根据上述两个算法算出的价格进行结算。也就是说大部分市场主体在大部分的结算时刻,结算电价并不是自己的报价。
那么为什么市场主体可以接受迥异于自己报价的价格呢?这需要引入西方经济学中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一概念。由于本文并不是要普及经济学原理,因此我们跳过复杂的论证过程(有兴趣的读者可阅读《火电企业在现货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策略》和《售电公司在现货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策略》),只需说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实现”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而SCUC和SCED算法的目标函数正是计算出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电网潮流,这也是集中式电力市场设计者和电力交易中心让市场主体接受”节点电价“而不是自己报价的底气所在。
但这个理论显然不是完美无缺的,首先电力市场一般不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寡头完全可以利用市场力形成有利于自己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价格。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在节点电价的计算中还引入了一系列的市场力缓解手段(如”三寡头垄断测试法“等);其次,由于电能目前还无法低成本、大规模的储存,为了保证发用的实时平衡,其交割过程中要受到很多物理约束,这导致每个节点由于源、网、荷的资源禀赋不同,电力的供需关系和稀缺程度不一,因此需要用”影子价格“对最优电网潮流中形成的”系统能量价格“进行修正。虽然上述问题对利用节点电价实现电力市场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构成了挑战,但总体而言,我们还是基本认可节点电价体系有利于提升电力市场的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让我们再回到之前要讨论的问题:电网企业应该承担现货市场的不平衡资金吗?既然让市场主体按照节点电价而不是按自己的报价结算的依据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那么SCUC和SCED这两个算法是否真的在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计算最优电网潮流,就成为了电网企业按照节点电价向市场主体收取和支付电费的法理基础。
从目前现货结算试运行的情况来看,这一法理基础显然不够牢靠。我们暂且不谈电网企业是否有资格计算节点电价,也不谈电网企业并未公布计算节点电价的过程细节,单从公开的情况来看我们就可以推断出SCUC和SCED的计算已严重偏离最优电网潮流,扭曲了节点电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山东省外来电不进入电力市场,按照电网的调度计划僵直送电,与省内电力供需关系严重脱节。换言之,无论省内现货市场的负荷需求和价格高低如何,电网企业均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省间联络线计划,而且外送电比例已占到全省统调负荷的四分之一以上。
图:联络线计划
外来电严重挤压了省内市场化机组的竞价空间,导致节点电价过低,客观上加大了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规模,这难道能说与电网企业没有关系吗?
平心而论,外电入市和取消优先发电计划牵扯到复杂的利益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节点电价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社会福利最大化”,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权宜之计和改革成本。但作为现货交易组织者的电网企业,应努力寻找次优解,如:分阶段地让外电进入市场,减小“不平衡资金的规模”;在现货试结算时,尽量使优先发电计划的曲线分解与机组各时段的优先发电量相匹配,让发电企业公平地获得优先发电量和市场化电量的不同收益。
但电网企业是否进行了上述努力呢?显然没有!继广东省在今年8月的现货整月结算试运行中,将基数电量在负荷低谷时段分解为负数(详见“能源杂志”微信公众号文章《广东电力现货全月试结算收官,“鸵鸟策略”再现》),以掩盖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后,山东省在11月的现货整月结算试运行中再创“高招”——按照现货价格趋势给省内市场化机组分解优先发电计划:现货价格高时分解的电量多,现货价格低时分解的电量少。
图:山东省11月试结算现货分时价格趋势
图:11月直调公用机组供热电量分解曲线日分时比例
供热的直调公用机组,在供暖季承担着民生供热的职责,根据“以热定电”的发电特性,其供热电量应基本按照一条直接分解。而按照现货价格趋势分解后,意味者这些机组在现货低电价时段由于缺少中长期电量的保护,导致更多电量用较低的现货低价格结算,造成发电利润下降甚至亏损。这相当于电网企业让承担着民生供热职责的机组为双轨制“不平衡资金”买单。
综上所述,在电力现货试点的继续扩大和推进过程中,首先应该通过不断将优先发电机组纳入市场,从而减少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其次,应按照外来电导致的最优电网潮流偏离程度,让电网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分摊“不平衡资金”;最后,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更合理的交易规则制定和修改流程,以免“社会福利”被明火执仗地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