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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电价“天花板”被捅破 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有何影响?

2021-05-14 09:46:03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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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冀北地区市场化用户峰谷时段调整有关情况的说明》(详情点击链接查看)(以下简称:《说明》),《说明》
日前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冀北地区市场化用户峰谷时段调整有关情况的说明》(详情点击链接查看)(以下简称:《说明》),《说明》中明确:“所有参与过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自2021年6月抄表周期起,市场化交易用户全生命周期的全部用电量按照市场化交易峰谷时段执行”。自此,电力市场化改革终于捅破了目录电价的“天花板”,电力交易市场“价差传导”模式将逐步转向“输配电价”模式,电力交易的“交易价差”一词,将逐步被“批发电价”和“零售电价”所取代。国网冀北电力的这一举措,对完善市场化电力交易模式、电费结算方式、价格体系建设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具有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今天我们简略的探讨一下《说明》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的影响。
 
(作者: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王显龙)
 
现行的电费结算方式简析
 
目前我国电力交易基本上采用的是“价差传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电网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与用电户的电费结算方式比较复杂。从整体上来说:首先,电网企业与用电户以“目录电价”结算和收取目录电费;然后将用电户、售电公司的相关数据报送给电力交易中心;最后根据电力交易中心的出清结算指令,电网企业向电厂、售电公司、用电户分别支付购电费、售电费和返还差额电费,并索取购电发票、售电服务发票和给用电户开具电费发票。价差传导模式的电费结算及发票开具框架示意图如图一:
 
目录电价“天花板”被捅破 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有何影响?
 
图一:价差传导模式电费结算框架示意图
 
如上图所示,三张发票都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电网企业作为出票方给用电户出电费发票值得商榷,因为用电户是和售电公司签署的电量买卖合同,电网企业是送货的“快递小哥”,应该是售电公司出票;二是售电公司出票给电网企业“售电费”发票不合理,因为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没有售电合约关系;三是电厂出票给电网企业购电费发票也值得商榷,因为电厂是与售电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形成的销售合约关系。另外,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在这种结算关系中,你能找到输配电费发票吗?
 
对电费结算方式的冲击
 
如果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差传导因失去了目录价格的参照,其电费结算方式将会受到冲击。理论上应该回归到简单、高效、灵活的“输配电价”结算方式上来,即:售电公司作为出票方给用电户出具“零售电费发票”,电厂给售电公司出具批发电费发票,电网企业给售电公司出具输配电费发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电网企业可以履行“开票人”的义务,并完成电费资金的分账和结算。当然,不能排除因种种强势约束而导致的“类价差传导”模式的紧耦合电费结算方式的发生,如若发生,前功尽弃,实属憾事。输配电价模式电费结算框架示意图如图二:
 
目录电价“天花板”被捅破 对市场化电费结算方式有何影响?
 
图二:输配电价模式电费结算框架示意图
 
如上图所示,输配电价模式用电户的零售电费发票由售电公司出具,售电公司的批发电费发票、过网电费发票分别由电厂和电网企业出具。电网企业按政策要求履行开票人和资金分账结算义务。批发电费发票和过网电费发票冲抵售电公司的售电成本,售电公司开出的零售电费发票扣除冲抵成本后,即为售电公司的售电服务收入,电力市场化的批发、零售实现了分离。从整体上来看,遵循了商品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关系规律。
 
综上所述,国网冀北电力的这一举措,表面上看似平静,实则蕴含着许多值得深入研究、探讨和实践的内容。例如《说明》中第二条明确:“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参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其中,参加批发市场的直接交易用户按全电量进行偏差结算,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该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基础上,按照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换句话说,这一条款也可以理解为市场化的保底供电价格形成机制。政策利好,实操如何?非常期待!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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