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0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稳定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电价前提下,将市场交易上下浮动范围由分别不超过10%、15%,调整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对高耗能行业由市场交易形成价格,不受上浮20%限制”后,10月12日(今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专题发布会,进一步巩固了上述内容。
本“通知”具有电改里程碑意义:
1.
落实2015年电改文件中发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精神:
发电这一头:根据“通知”,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直播现场,价格司万劲松司长回复记者提问,“截至2020年国内已经有超过70%的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均价,意味着明确推动其余30%的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这样将进一步带动其他类型电源发电进入市场,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通知,“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用电这一头:非常重磅!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根据现场直播,“目前有大约44%的工商业用电量已经通过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 意味着全国还有一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面临入市购电或由电网代理购电的抉择。
该文件具体执行时间也已经敲定,是2021年10月15日,非常快!
2.
市场化机制改革加深
继李克强总理10月8日提出重磅的“20%上下浮动”价格机制之后,“通知”继续明确,“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这样的价格疏导机制,对目前成本高居不下的煤电经营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好消息。根据价格司现场直播,“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电价更灵活反应电力供需形势和成本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经营困难,激励企业增加电力供应,抑制不合理电力需求,改善电力供求状况,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另,电力批发市场价格上下浮动加大,价差空间增大,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
3.
利于批发零售价格传导
零售侧取消目录电价为重磅之重磅,还没入市的工商业用户怎么办?根据通知,用户会出现4种情况:
a.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
b.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c.根据直播,“鼓励地方通过采取阶段性补贴等措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优惠。”
d.高耗能企业不受20%上下限制,根据直播,“在电力供需偏紧的情况下,市场交易电价可能出现上浮,在一定程度上推升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但需要分用户类别来看,对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这样上浮不限,就是要让用电多、能耗高的企业多付费,其他工商业用户单位产品生产用电少,用电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总体较低,市场交易电价出现一定上浮,企业用电成本会有所增加,但总体有限。”
本次发、用电市场同时变化,有利于批发、零售市场衔接及价格传导,有利于电力现货市场的推进。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又是一年长协季来临,各市场主体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通知全文如下(原文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
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