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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

2024-01-03 10:20:55 贵州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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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93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93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9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国家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电量电价+容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煤电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将稳住煤电行业发展预期,促进煤电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稳定供应,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既是新能源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下一步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通知》明确,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我省2024~2025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同时,煤电机组如果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的最大出力的,要扣减容量电费,直至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93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量电价执行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具体煤电机组名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明确、动态调整。

二、煤电容量电价水平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我省2024~2025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下同),2026年起为不低于每年每千瓦165元。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

三、容量电费计算和分摊方式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最大出力分月申报,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煤电容量电价月度结算标准以年度标准平均分解到月执行。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每月22日前组织符合条件的煤电机组预申报次月最大出力,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电网企业根据各煤电机组预申报的次月最大出力和煤电容量电价月度结算标准,计算次月煤电容量电费总额,扣除跨省跨区承担部分后,剩余的容量电费由省内工商业用户承担,结合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量,计算次月需要工商业用户分摊的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发布。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认定、考核以及容量电费分摊偏差纳入系统运行费滚动清算。

四、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贵州省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我省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机制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电网企业要按月详细记录和统计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相应扣减容量电费。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六、加强与其他电价政策的协同

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研究建立适应我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七、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完善内部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每月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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