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改落到实处,实现质的飞跃
3月1日上午10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在北京和广州挂牌成立,并发布了各自的组建方案。根据组建方案,两大电力交易中心分别依托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建立,实现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主要任务是开展两大电网内的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消纳,并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市场融合。
此次两大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及其配套《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是电力体制改革向前推进、落实到实处的重要标志。我们认为,两大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顺应了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理顺电力价格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如何看待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两大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总体上符合电改“9号文”的精神要求,在满足安全生产、统筹兼顾、规范运行、相对独立的基本原则下,在交易中心定位和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流程、操作环节、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划设计。应该说,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把电力领域的物理属性和经济、金融等学科结合起来,落实了配套文件的要求。具体来看,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体现了以下几大特征:
较好地落实了“相对独立性”
配套文件中重点强调了“相对独立性”。强调“独立性”是因为不能让交易中心成为电网的直接牟利、或者加强其自身地位的工具。强调“相对”是因为交易中心是专业机构,需要交易所必须的专业人才、知识体系、信息、软件和硬件等。这些专业能力是电网所具备,或者和电网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此次两个组建方案中均强调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性,“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市场规则下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服务。交易机构的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
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将有效减少电网企业的影响和干预,避免过去交易业务与电网其他业务未分离情况下,电网企业借助信息不对称优势牟取不当利益,起到防火墙作用。此外,由于电力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机构设置的“独立性”进一步保证了市场研究的独立性,可基于日常交易的一手资料制定合乎市场现实与发展规律的交易规则,并根据现实情况对各项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制定合情、合理的交易计划,对未来市场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
以市场取向实现效率提升
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市场化取向打破垄断、提升效率,在最大范围内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首先,在生产侧,市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带来电力企业优胜劣汰,低效率电厂将被高效率电厂所替代。这既提高了电力生产效率,又能降低煤耗总量、减少污染,推进了电力生产结构优化。其次,在售电侧,方案提到“将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运行,打破了电网企业在发电市场单一买者和电力销售市场单一卖者的垄断地位,创造了让更多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机遇,有利于多元竞争局面的形成,提高了竞争公平性与效率。此外,在输配电侧,方案中提到“大力开展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省间余缺调剂,促进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交易中心的成立打破了地区分割和市场壁垒,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和发电权交易使新能源发电产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消纳,有助于实现统一大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红利。
完善电力市场研究
两大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设置中均提到“需要开展电力市场研究,拟定电力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推进电力交易体制创新。编制、跟踪交易计划,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
从操作层面上看,当前的电力市场体系仍停留在省级层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十分突出,无法实现全国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规模效应。两大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建立之后,能对各区域的用电量及售电价格进行统一的跟踪收集,从国家层面上对电力市场和电网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对市场红利统一分割,优化电力投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中明确提出“设置研究中心,负责交易机制、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等研究,以及市场运营模拟分析等”,为日后电力市场的研究积累经验、储备人才,能在未来提高我国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并为电力市场及其他相关产业、类似产业的深入改革奠定基础。
强调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了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减少电网企业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和干预,维护电力交易的公平公正。并且,交易数据及相关信息的透明、可追溯,也为政府、市场管理委员会等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管提供了基础,也满足了公众对电力交易公平公开的要求。
为了搭建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中提到,电力交易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信息发布:“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各负其责,向交易平台提供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汇集各市场主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发布披露电力市场交易、执行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实现各类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充分共享,确保电力市场公开透明”。此外,方案还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向市场成员公示电力市场发展与运行、交易组织、风险防控、重大事项说明等相关情况”,这将有利于市场主体掌握交易中心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更好地理解支持交易机构有关工作;要求交易中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互动,“通过会议座谈、现场参观、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社会意见领袖、行业专家、电力用户、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交流”,以公开透明的姿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增加财务结算业务
关于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业务,方案中提到,“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表计信息,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合同、表计信息进行交易电量结算,出具电量结算依据。交易机构组建初期,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并负责资金结算”。统一结算的制度安排有效降低了电力交易双方的交易结算成本,提高了市场的交易风险防范能力,并有利于政府、市场管理委员会及社会各界对电力交易结算的监督。
三、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挑战
尽管组建方案提供了很好的起点,但要保障电力交易中心的有效运转,让其充分发挥电力价格发现机制,仍然有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对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挑战
组建方案强调了电力交易中心要“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电力交易基本规则”、“按照准入条件”、“按规则发布市场信息”、“按照规则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按照政府批准的信息披露规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工作”,但在组建方案中没有明确到底由谁来负责制定各种电力交易规则、披露规则、干预措施等,由谁来负责监督和指导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从目前看,对电力交易中心监管存在“没有监管机构、没有法源,没有设备,没有人力”的情况。只有在完善的监管体系之下,电力交易中心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避免腐败和市场操纵。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尽快落实和细化各项规则制定的负责人、制定流程、监督流程等,实现对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体系的科学建设和监管能力的有效提升。
明确政府部门、管理委员会、交易中心之间的关系
仔细对比两个组建方案会发现,两个交易中心对电力市场委员会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中,“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通过设立合理的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市场运营规则,但不得干预电力市场的具体运营。交易机构按着规则独立运营市场,并接受政府监管和市场成员监督”。电力市场委员会的角色更像是隶属于交易中心的一个研究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建议,没有监督权。对电力交易机构的运营规则制定和监管则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政府部门面临着人手、精力、专业性不足的情况,很难对电力交易中心做到有效监管。
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中,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与电力交易中心的关系则更像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门负责整个能源体系的全局战略规划;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项交易规则的制定,并担负对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督职能;电力交易中心像是中立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市场上交易主体进行最大限度的撮合配对,以及配合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各项规则,保障电力交易中心有效运转,发挥最大功效。相比之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于政府部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交易中心各自的权责划分更加明确,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三者的角色定位是以如何保障尽可能多的用电主体参与到电力交易中心为目标,从而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电力价格发现。
两个方案孰优孰劣需要进一步结合各自的区域电网特性进行具体分析。当市场参与主体都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了解和共识,那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更具有优越性;若市场交易主体过去更多的在计划体制下运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方案在初期会表现出更好的适应性。但随着交易主体的成长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政府、管理委员会和电力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修正,最终形成一个权责分明、监管到位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提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能力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能力。一是尽快制定监管条例,规范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二是优化和完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机构设置。促进不同行业部门例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入到市场管理委员会中来,促进信息的交流沟通等。三是促进监管工具革新,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机制,如建立一些合作协调机构和会议制度,来协调各方的利益,解决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进而提高电力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整体能力。
约束电力交易中心的资金结算功能
在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中,对于交易结算的资金结算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资金结算由电力交易中心直接负责,一方面,电力交易中心收款存在着风险;另一方面,电力交易中心压款情况极有可能发生,这将不利于售电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增加售电企业追款成本。电力交易中心的占款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权力寻租空间,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我们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参考证券市场的资金管理方案,与银行签订第三方资金托管协议,由银行系统根据电力交易中心的电费结算依据,实时完成电费的收取和支付。
四、结语
从电改启动至今,无论是国家级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云南、贵州和山西),还是售电侧改革试点(重庆和广东),都是局限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彻底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的潜在红利。而此次两大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则突破了省域限制,迈出了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一步。
为了切实保障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化交易平台功能,充分挖掘电力体制改革的潜在红利,交易中心组建方案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设计。这既包括交易中心的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方式的确定,也包括交易中心各参与方与权利主体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的界定,还包括市场管理委员本身的设立与管理、交易中心规范透明运作的实施细则等等。
我们期待,随着电力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在积累渐进改革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市场更加透明、公正、高效,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3月1日上午10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在北京和广州挂牌成立,并发布了各自的组建方案。根据组建方案,两大电力交易中心分别依托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建立,实现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主要任务是开展两大电网内的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消纳,并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市场融合。
此次两大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及其配套《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是电力体制改革向前推进、落实到实处的重要标志。我们认为,两大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顺应了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理顺电力价格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如何看待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两大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总体上符合电改“9号文”的精神要求,在满足安全生产、统筹兼顾、规范运行、相对独立的基本原则下,在交易中心定位和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流程、操作环节、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划设计。应该说,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把电力领域的物理属性和经济、金融等学科结合起来,落实了配套文件的要求。具体来看,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体现了以下几大特征:
较好地落实了“相对独立性”
配套文件中重点强调了“相对独立性”。强调“独立性”是因为不能让交易中心成为电网的直接牟利、或者加强其自身地位的工具。强调“相对”是因为交易中心是专业机构,需要交易所必须的专业人才、知识体系、信息、软件和硬件等。这些专业能力是电网所具备,或者和电网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此次两个组建方案中均强调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性,“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市场规则下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服务。交易机构的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
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将有效减少电网企业的影响和干预,避免过去交易业务与电网其他业务未分离情况下,电网企业借助信息不对称优势牟取不当利益,起到防火墙作用。此外,由于电力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机构设置的“独立性”进一步保证了市场研究的独立性,可基于日常交易的一手资料制定合乎市场现实与发展规律的交易规则,并根据现实情况对各项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制定合情、合理的交易计划,对未来市场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
以市场取向实现效率提升
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市场化取向打破垄断、提升效率,在最大范围内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首先,在生产侧,市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带来电力企业优胜劣汰,低效率电厂将被高效率电厂所替代。这既提高了电力生产效率,又能降低煤耗总量、减少污染,推进了电力生产结构优化。其次,在售电侧,方案提到“将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运行,打破了电网企业在发电市场单一买者和电力销售市场单一卖者的垄断地位,创造了让更多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机遇,有利于多元竞争局面的形成,提高了竞争公平性与效率。此外,在输配电侧,方案中提到“大力开展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省间余缺调剂,促进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交易中心的成立打破了地区分割和市场壁垒,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和发电权交易使新能源发电产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消纳,有助于实现统一大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红利。
完善电力市场研究
两大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设置中均提到“需要开展电力市场研究,拟定电力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推进电力交易体制创新。编制、跟踪交易计划,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
从操作层面上看,当前的电力市场体系仍停留在省级层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十分突出,无法实现全国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规模效应。两大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建立之后,能对各区域的用电量及售电价格进行统一的跟踪收集,从国家层面上对电力市场和电网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对市场红利统一分割,优化电力投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中明确提出“设置研究中心,负责交易机制、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等研究,以及市场运营模拟分析等”,为日后电力市场的研究积累经验、储备人才,能在未来提高我国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并为电力市场及其他相关产业、类似产业的深入改革奠定基础。
强调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了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减少电网企业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和干预,维护电力交易的公平公正。并且,交易数据及相关信息的透明、可追溯,也为政府、市场管理委员会等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管提供了基础,也满足了公众对电力交易公平公开的要求。
为了搭建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中提到,电力交易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信息发布:“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各负其责,向交易平台提供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汇集各市场主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发布披露电力市场交易、执行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实现各类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充分共享,确保电力市场公开透明”。此外,方案还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向市场成员公示电力市场发展与运行、交易组织、风险防控、重大事项说明等相关情况”,这将有利于市场主体掌握交易中心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更好地理解支持交易机构有关工作;要求交易中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互动,“通过会议座谈、现场参观、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社会意见领袖、行业专家、电力用户、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交流”,以公开透明的姿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增加财务结算业务
关于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业务,方案中提到,“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表计信息,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合同、表计信息进行交易电量结算,出具电量结算依据。交易机构组建初期,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并负责资金结算”。统一结算的制度安排有效降低了电力交易双方的交易结算成本,提高了市场的交易风险防范能力,并有利于政府、市场管理委员会及社会各界对电力交易结算的监督。
三、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挑战
尽管组建方案提供了很好的起点,但要保障电力交易中心的有效运转,让其充分发挥电力价格发现机制,仍然有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对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挑战
组建方案强调了电力交易中心要“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电力交易基本规则”、“按照准入条件”、“按规则发布市场信息”、“按照规则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按照政府批准的信息披露规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工作”,但在组建方案中没有明确到底由谁来负责制定各种电力交易规则、披露规则、干预措施等,由谁来负责监督和指导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从目前看,对电力交易中心监管存在“没有监管机构、没有法源,没有设备,没有人力”的情况。只有在完善的监管体系之下,电力交易中心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避免腐败和市场操纵。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尽快落实和细化各项规则制定的负责人、制定流程、监督流程等,实现对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体系的科学建设和监管能力的有效提升。
明确政府部门、管理委员会、交易中心之间的关系
仔细对比两个组建方案会发现,两个交易中心对电力市场委员会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中,“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通过设立合理的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市场运营规则,但不得干预电力市场的具体运营。交易机构按着规则独立运营市场,并接受政府监管和市场成员监督”。电力市场委员会的角色更像是隶属于交易中心的一个研究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建议,没有监督权。对电力交易机构的运营规则制定和监管则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政府部门面临着人手、精力、专业性不足的情况,很难对电力交易中心做到有效监管。
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中,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与电力交易中心的关系则更像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门负责整个能源体系的全局战略规划;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项交易规则的制定,并担负对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督职能;电力交易中心像是中立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市场上交易主体进行最大限度的撮合配对,以及配合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各项规则,保障电力交易中心有效运转,发挥最大功效。相比之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于政府部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交易中心各自的权责划分更加明确,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三者的角色定位是以如何保障尽可能多的用电主体参与到电力交易中心为目标,从而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电力价格发现。
两个方案孰优孰劣需要进一步结合各自的区域电网特性进行具体分析。当市场参与主体都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了解和共识,那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更具有优越性;若市场交易主体过去更多的在计划体制下运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方案在初期会表现出更好的适应性。但随着交易主体的成长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政府、管理委员会和电力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修正,最终形成一个权责分明、监管到位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提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能力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能力。一是尽快制定监管条例,规范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二是优化和完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机构设置。促进不同行业部门例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入到市场管理委员会中来,促进信息的交流沟通等。三是促进监管工具革新,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机制,如建立一些合作协调机构和会议制度,来协调各方的利益,解决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进而提高电力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整体能力。
约束电力交易中心的资金结算功能
在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中,对于交易结算的资金结算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资金结算由电力交易中心直接负责,一方面,电力交易中心收款存在着风险;另一方面,电力交易中心压款情况极有可能发生,这将不利于售电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增加售电企业追款成本。电力交易中心的占款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权力寻租空间,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我们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参考证券市场的资金管理方案,与银行签订第三方资金托管协议,由银行系统根据电力交易中心的电费结算依据,实时完成电费的收取和支付。
四、结语
从电改启动至今,无论是国家级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云南、贵州和山西),还是售电侧改革试点(重庆和广东),都是局限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彻底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的潜在红利。而此次两大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则突破了省域限制,迈出了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一步。
为了切实保障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化交易平台功能,充分挖掘电力体制改革的潜在红利,交易中心组建方案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设计。这既包括交易中心的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方式的确定,也包括交易中心各参与方与权利主体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的界定,还包括市场管理委员本身的设立与管理、交易中心规范透明运作的实施细则等等。
我们期待,随着电力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在积累渐进改革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市场更加透明、公正、高效,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