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直接交易在各地普遍开展、规模大增、竞争加剧、规则各异的形势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终于出炉了。的确,市场有待规范化。本文就《基本规则》有关条款内容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做一些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微信号:EMRI_WeCanFly 作者:赵克斌)
一、关于交易期限
在近年来电力直接交易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省区只以年度为周期,开展一年一次的电力直接交易。这种情况亟待改变。
《基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毋庸置疑,增加交易频次如月度交易显然更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探索、市场意识的培育以及市场经验的积累;同时,又可防范电力电量年度平衡预测风险,控制好合同电量偏差,防止直接交易沦为一年一度的“一锤子”买卖风险。
二、关于交易方式
《基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可以说,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方式来源于近年来电力直接交易实践,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特别是双边协商交易成为直接交易的首选方式。大家争论较多的是集中竞价方式,但从实践中看,大多数交易双方特别是发用电双方对集中竞价方式不热情,主要是难以确定量价申报组合方案以及申报后对成交量价的把握性不大,即担心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的不可测、不可控。事实上,不多的案例还反映出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和方案对交易结果的影响很大。当然,这都不是断然否定集中竞价方式的理由,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现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得以成功的原因。
三、关于交易时序
《基本规则》有关交易时序规定:先开展年度/月度双边交易,再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可以看出《基本规则》体现了同一交易周期内“双边协商方式优先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导向。
不过《基本规则》还规定:如果年度/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月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这个规定与“计量与结算”一章中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提出的诸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的规定好像有冲突。如果没有“月度集中竞价”的话,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的一些规定就难以实施。
四、关于合同电量转让与电量互保协议
《基本规则》提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
上述有关合同电量转让与电量互保协议的规定无疑是非常开放而又接地气的,一定会受到相关市场主体的欢迎,理由无需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