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主要精神,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同一地域内不重复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这是新一轮电改对于电力市场建设逻辑的深刻认识,也是尊重电力市场运行规律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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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之间不分级别是实现电力市场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除去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和公益性、调节性电量需要优先保障执行以外,市场化交易的结果是由各方自由充分竞争而产生的,不存在交易优先级和执行优先级的概念,因此形成这些交易结果的市场之间也无级别差异之分。若人为设置市场之间的级别,则必然会出现上下级市场、上下级机构等关系。上级电力交易机构由于先天赋予的职权,往往会出于自身的各种目的,插手、干预下级市场的组织和运行,引发多头管理的现象。下级交易机构往往会由于自身市场运行目标与上级交易机构指令不一致而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最终妨碍了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转。
市场之间不分级别是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保障。
通常来说,电力市场的竞争范围越广、程度越深,对于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就越好。由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已表明现货市场是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环节,若在现货市场范围内设置市场级别,上下级交易机构间目标的不一致性、上下级市场间人为造成的割裂与各级子市场间不必要的协调等将严重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流动性和活跃性,进而大幅削弱现货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深度。
市场之间不分级别是实现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建设初期,对于一些电网相对独立、供需自我平衡、条件相对成熟、市场份额比较均衡的区域,可以抢先一步组织区域现货市场,从小到大,从试点到推广积累经验;待其与周边区域联系更加紧密,或者周边省份也具备开展现货交易的条件之后,可实现区域现货市场的扩展或市场之间的融合。但是,若在市场之间设置级别,则上下级交易机构、各下级交易机构之间发展目标的冲突很可能会造成市场交易的封闭性,市场范围无法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电力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总之,电力市场建设与运行的基本规律决定了市场交易之间不应存在级别之分。
同一市场范围内的所有反映市场成员交易意愿的结果都应具有相同地位的执行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