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和程序。两“办法”颁布后,电力圈这下可热闹了,各种关于“办法”的解读扑面而来。今天,就由辣哥我来给您说叨说叨。
新发布的这两个办法可谓是对电改9号文的细化,会催生一批新的配售电业务主体,是新一轮电改进程中的重要催化剂,为售电、配网改革制定游戏规则。同时,对以下核心问题都给出了回答:
※电网企业是否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
※发(配)售一体售电模式是否可行?
※如何界定增量配网?
※发电企业是否可以建专线?
一、售电公司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6项准入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为第二条的资产要求。《售电办法》提出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这一最低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所以辣哥断定,短期之内将会出现售电公司注册高潮,很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都会过来尝试,分一杯羹。
辣么,从辣哥目前手里掌握的信息来看,已成立的1459家售电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50亿元区间内的不足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2亿元这个区间的约占89%;500万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围内合计不超过1%。辣哥预测,售电行业在未来的两三年内必将会出现一个激烈的优胜劣汰过程。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网
相比售电业务,配电业务的改革难度更大。
尽管《配电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但配电毕竟是一个技术门槛高、资金密集型的业务,同时需要承担更多其他的责任,这并不是一门大众生意,其吸引力也相对有限。《配电办法》表明,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
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此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发配售一体模式获得政策许可
对于配售一体、发配售一体的售电模式,行内一直有不同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尤其是发配售一体形成新的“小垄断”,与放开两头、关注中间的思路不符合;支持者认为,在电力市场培育阶段,应该允许不同经营方式的主体存在,以激活电力市场。但是,从这两份配套文件来看,显然是后者得到了支持。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均可以开展售电业务。
《售电办法》在为售电公司定义时,特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从售电公司的业务模式界定上,即认同配售一体服务模式。
在电力体制的复杂发展进程中,新一轮电改给后者带来运营配网、经营售电的机会,尤其是地方电力公司,凭借其固有的地域优势、用户资源、配网资产,可以率先成长为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
当然,辣哥还得补充一句,文件提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具备条件”这一概念又将改革的时间轴拉长,德国、澳大利亚将配售电完全分开也花了十余年时间,所以,咱们也可以预见,在5-10内年“发配售一体化”的售电公司仍然能获得政策支持。
四、交易市场机制还待健全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清晰的市场机制和规则框架、构建统一开放的全国电力市场,是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的必备条件。目前,电力交易的有关规则尚不健全,相关政策也不完善。但基于目前的基本情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外部条件的逐渐完善,未来交易规则需要完善的空间很大。
我国的电力交易规则大部分借鉴国外,关键是怎样运用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当中。在辣哥看来,电力的改革关键在于有多少电量进入交易,多大程度上放开交易,而电力交易逐步放开的过程与经济形势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