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自治区交易中心
不得退出市场,如退出市场三年内不得进入市场。
二、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
三、交易周期
中长期、年度、月度交易。
(交易周期最小单位为月,中长期周期为2~5年,中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度,
进行月度结算,年终进行清算偏差电量。)
四、准入条件
1、电力用户: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响应需求侧管理。
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
2、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取得许可证
由国网调度调管的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
分布式发电企业,天中配套电源,特许权新能源暂不参与交易
3、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五、双边交易火电企业按合同电量的80%执行,新能源企业按合同电量的20%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火电企业按合同电量的90%执行,新能源按合同电量的10%执行。
(由此看出,目前交易并非全电量交易,最高交易量为90%)
六、双边交易双方自行确定价格,新能源价格不低于0.02元\千瓦时
七、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采取“边际电价法”,新能源采取定价挂牌模式
报价区间,以0.25(火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为基准,上下浮动30%。
区间控制在0.175元\千瓦时~0.325元 \千瓦时之间。
新能源挂牌交易价0.05元\千瓦时。
采取高低匹配方法
(申报电价,根据电价进行匹配。采取分别出清的方式,出清价格为匹配对的
价格之和的一半)
售电公司可以代理中小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代理大用户参加双边交易,售电公司申报电量
不超过3亿千瓦时,售电公司成交电量不得在代理用户中进行二次分配。
(由此看来,中小用户只可以参加集中竞价,大用户参加双边,并且对售电公司的代理电
量也给出了上限,但并未说明是集中竞价中的还是双边协商中的限制。)
八、交易电量执行平段电价(不执行峰谷平电价),力率电费计算和执行不变
九、偏差考核
允许偏差范围为±3%
当用户出现+3%偏差时,用户向电网企业购电的价格按照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当用户出现-3%偏差时,用户少用电量按照目录电价10%向电网企业支付赔偿金,
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违约电量*电厂上网电价*10%)
十、结算
用户结算时,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当用户实际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是,结算电量均按照合同电量的10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