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农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时段划分:峰段7:00时至21:00时;谷段21:00时至次日7:00时。
电价标准:“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