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用电同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含农业排灌)每千瓦时降低0.02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关于农业生产用电同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44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为服务促进我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支持现代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决定简化销售电价分类,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现农业生产与农业排灌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含农业排灌)每千瓦时降低0.02元(含税,下同)。降低后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400元、1-10千伏0.5250元、35千伏及以上0.5100元。
二、取消农业排灌用电类别,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