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发改委下发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天津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将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现将我市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按照国家规定,将天津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降低至70%。由此核减2017-2019年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形成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是:
(一)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
(二)将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调整后的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上述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二、严格落实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应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17号)要求,全面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严格落实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计量装置改造等工作,为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创造条件。
(二)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按照国家要求,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一是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二是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经营者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上述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和指导,使降低电价政策措施惠及终端用户。
附件:1.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