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电价是降成本的一部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第一批措施4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
2015年电改以来,降电价始终是各方关心的话题。降电价已经从发电企业转向政府收费、各种基金附加的削减,以及输配电价核定和降低。
不过,围绕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价降低更多针对大工业用户,一般工商业电价还没有进入市场交易,电价负担比较重。除了直接的清理降低收费,还有哪些空间可以降电价,是业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目前电价非常复杂,牵一发动全身。除了已经采取的措施,公开电价构成可以对电价的认识更深入,清理出更多降价空间。下文提出,随着监管的加强,信息公开至少能带来5%的降价空间。若如此,电价的下降空间将更大。
有效的市场的基本特点是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充分反映出信息,特别是供需关系。对于电力市场改革来说,公开竞价市场首先就需要做到充分的公开供、需,让市场主体作出审慎的、合理的、考虑风险的竞价行为而不是乱猜。
改革者、交易中心乃至市场管理委员会需要围绕着信息的公开透明制定规则,同时加以严格监管。目前看来,市场信息的透明化以及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远远达不到市场化的需要。
1、电网信息公开强监管
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我就大力推动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南方电网区域的五省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国家电网的收效甚微,阻力太大,认识也不到位。
其实,早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就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颁布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对于持证供电的供电企业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载体、投诉、救济方式等内容,用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比如在营业场所公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复印件和编号,停、限电信息等行业特点的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对于公开的载体和方式等,国家能源局规定: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通过网站链接、开设专栏等方式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县级供电企业没有独立的网站,也就是没有网站,很多地方都是只有省级公司的对外网站,这个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即便想公开也没有可以公开的地方,这个需要国家能源局监督解决,同时各级电网公司也需要尽快开放端口,让每一个持证供电企业都能够发声和公开。
2、电改要求电网公开更多信息
电力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化定价的提速,对于公开的内容又有新要求。其中对于第(六)条规定落实的很不到位。
目前公布的都是些不痛不痒或者和电网的切身利益不大的信息,比如政府定价,这个就是转载一下即可,但是对于电网公司的服务的收费和服务水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接入技术标准、流程、争议的解决等等基本没有任何信息,这个也是今后供电信息公开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地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在电力市场的设计特别是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中规定了各市场主体的公开信息的义务,比如对于调度机构: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对于电网公司要求: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在基本交易规则的第十一章还专门开辟了“信息披露”其中规定“第九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其实这些信息的来源基本上都是电网及其调度机构,在现货市场开战后,没有准确的信息没办法混,只能让有内部信息的主体占到先机。
规定是规定,没有罚则就是一纸空文。如果没有做到的处罚措施有哪些呢?能源局的“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个还只是行政处罚,如果有了大的问题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国家监察法颁布后,电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部分人员纳入了监察范围,那么依法公开信息就不仅仅是可做可不做、锦上添花的事,而是和安全供电工作一样的政治工作,不做不行,不做好也不行。
反过来说,作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部门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如果其监管对象的信息公开工作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也有可能被问责,这个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面临的新风险,需要严肃认真对待。
总结下来,作为电力市场核心的电网公司,需要极端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符合党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应尽快推进,取得实效。根据本人的经验,信息的有效公开可以降低用户的费用至少达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