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机制 ★
全方位的制度管道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很多情况下职权也意味着职责。应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将目前的电力管理体制尽快转变为现代电力监管制度,建立起职能完善、有效监督与制衡的现代监管体制。电力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首先要明确电力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借鉴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2005)第三章“监管职责”的规定,电力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包括:
第一,立法权。制定并发布电力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尤其是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制度。
第二,许可权。例如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监管权。监管范围包括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电网运行情况、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情况、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电价、电力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等等。电力行业的监管要加强节能、低碳、安全、智能等方面的监管原则。
第四,紧急处置权。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行动,在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之后,要落实相应的追责措施。英国燃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扩大了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调查发电企业操纵电力市场谋利行为的权力。
第五,扶持权。例如,设立水电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优先安排库区用电,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鼓励名优企业到库区投资建厂,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减免各种税负等。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执法程序的公正是电力行政执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缺乏公正的执法程序,即使最终结果是正义的,也难以使行政相对人认可。但是,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表现在电力行政执法行为中,即行政执法主体未依法表明身份即作出处罚,未依法出具执法依据,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等。
根据我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2005)等的规定,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思想觉悟、知识水平、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资格要求。思想觉悟如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等,知识水平如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电力专业技术等。电力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拥有以下职权:
第一,知情权。如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查阅权。如查阅有关资料。
第三,信息网络权。如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接入该系统。
第四,检查权。如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电力企业和用户提供方便等。电力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电力行政执法的惩治方式必须加以类型化,参考我国《电力法》等的规定,可以分为行为罚、财物罚、处分型三类。
第一,行为罚。
①责令改正。例如,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的;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等。
②强制清除拆除。例如,非法占用电力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等等。
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例如,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的;盗窃电能等。
④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子设备。例如,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等。
⑤中止供电。例如,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且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等。
⑥责令恢复原状。例如,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等。
第二,财物罚。
①没收违法所得。例如,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
②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例如,违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
③责令赔偿损失。例如,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造成损失的;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等。
④追缴电费。例如,盗窃电能等。
⑤罚款。例如,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且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违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盗窃电能等。
第三,处分型。
①警告。例如,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
②行政处分。例如,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且情节严重的;违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且情节严重的;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尚不构成犯罪等。
在实施电力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然会引发争议,需要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
第一,协商。协商即是电力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这种方式比较民主、和谐,有助于双方长期合作。
第二,调解。调解需要有行政相对人认可的比较公道的第三方主持。在美国FERC,稽查人员通过非正式调查或正式调查,并经投诉人同意,可以由委员会任命争议调解法官,选择任意争议解决程序来处理投诉事项,任意争议解决程序是自愿选择程序,通常有一名中立者辅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三,仲裁。某些情况下,可以依照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电力争议。
第四,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也可以依法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五,行政诉讼。在英国,OFGEM在作出最终裁决时应考虑电力企业的陈述,若电力企业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电力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电力管理部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申诉。不服电力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文章来源 I《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