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改委于昨日发布了《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售电市场秩序,云南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所有市场主体都作出要求,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市场主体包括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文件中五至十八条内容分别对各市场主体作出规范要求,其中有两条值得所有人注意: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或交易相关合法费用;
3、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5、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6、不满足《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要求,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在文件中明确无故未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的市场主体同样会列入“黑名单”,基于市场上售电公司临时违约,电力用户多方签约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云南省的行动将对此类行为有防范作用,真正规范售电市场秩序。
第十条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二)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条同样值得我们注意,在云南省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中有规定,售电公司售电量将由资产总额来限制: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各家售电公司千万要注意控制好售电量范围,避免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