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现行的电力交易模式下,售电公司中长期交易的购电价格只要保证低于零售电价格,那么售电量越大收益也越大。只要不是亏钱卖,不管是电还是其他商品,销售量越大收益越大,应该是一条基本常识。
恩格斯讲过:“常识在它自己的日常活动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遇到最惊人的变故。”在即将到来的广东电力现货交易模式下,这一常识会不会遇到“惊人的变故“?也就是说有没有可能出现,售电量增加收益却减少的情况?还是让我们先深入分析一下广东电力现货的结算规则吧!
在《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一百七十二条对电量结算模式进行了如下描述:
(一)日前电能量市场根据日前出清价格做全电量结算。
(二)中长期合约根据合同约定价格和日前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的差值作差价结算。
(三)基数合约电量根据政府批复上网电价和机组日前市场节点电价的差值作差价结算。
(四)实时市场根据实际上网电量、实际用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电量的差值做偏差结算,偏差结算价格为实时市场出清价格。
我们可以把上述描述总结为这样的公式:
R电费= Q日P日+(Q实-Q日)P实+ Q长(P长-P日)
其中:Q日为日前市场申报电量,P日为日前市场申报电价,Q实为实际用电量,Q长为中长期合约电量,P长为中长期合约电价。
为方便分析,我们暂不考虑实时市场的结算,一般情况下,实际用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差距也不会太大,因此忽略掉此块电量的结算也并不会影响我们的结论。那么我们把上面的公式我们简化为:R电费= Q日P日+ Q长(P长-P日),再变化一下形式,得到:
R电费= Q长P长+(Q日- Q长) P日
这个公式可以理解为中长期合约按照约定量价结算,日前市场与中长期偏差电量按照日前市场的价格结算。这时如果中长期合约电量大于日前市场申报电量(即Q长>Q日),则(Q日- Q长) P日,必然为负数。这可以理解为中长期合约电量大于日前市场申报电量的部分,售电公司按照日前市场价格退回,或者说反卖回现货市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售电公司购买的中长期合约电量其实有两个作用:
一是用来兑现零售电量。
二是在中长期合约电量大于日前市场申报电量时,反卖回现货市场。
由于售电公司的日前市场申报电量实际上取决于其售电量,此时如果中长期合约电价< 零售电价< 日前市场电价,那么对于售电公司,就会出现售电量越小(即更多的电量反卖回现货市场)收益越大,售电量越大收益越小的情况。
这一情况也反应了售电公司在电力现货交易模式下决策的复杂性,中长期合约电价、零售电价和现货市场电价的大小排序不同,将决定售电公司电量购售策略的不同。一般而言,中长期合约电价总是小于零售电价(没人会亏钱卖电),那么电价排序无非会出现以下3种场景:
①合约价 < 零售价 < 现货价
②现货价 < 合约价 < 零售价
③合约价 < 现货价 < 零售价
下面的表格分别测算了3种场景下售电公司的收益情况:
场景1:合约价 < 零售价 < 现货价
场景2:现货价 < 合约价 < 零售价
场景3:合约价 < 现货价 < 零售价
在此场景下,中长期合约电量越多,售电量越多,利润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