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不遗余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深圳近期推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切实有效地帮助企业在新经济环境下降低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方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深圳再发力。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昨日透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继发布《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之后,该委近期牵头出台《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预计3年内政府补贴工商业电价124.81亿元,实现工商业平均用电成本下降10%;出台《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工作方案》,对银行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初始规模20亿元。现将有关惠企政策解读如下——
“深圳出台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三年补贴电价124.81亿元,逾1.5万家相关企业因此受益。”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就《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2号)进行政策解读时表示,《办法》有利于减轻深圳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助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经市政府同意,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9月14日联合印发该《办法》,有关部门现正在密集进行资助实施前的名单匹配、制定计划、商讨细节事宜。
两大受益主体及资助标准
“本暂行办法针对的是实际用电企业(即终端用电户)。”这位负责人表示,受益主体须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用电,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等三家供电企业缴交电费并符合本暂行办法其他规定要求的深圳市企业。
资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工商业用电资助,受益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限额以上物流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为准,限额以上物流企业名单以市交通运输委提供的为准)。每度电资助金额为5.5分,根据受益主体实施周期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际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算的全部工商业及其他电量(不含居民用电),按量实施。
第二部分为先进高技术制造企业用电资助,受益主体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为准;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市科技创新委提供的为准;受资助企业需要同时在两个名单里)。每度电资助金额为8.5分,根据受益主体实施周期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际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算的全部工商业及其他电量(不含居民用电),按量实施。
据悉,该暂行办法针对的受益主体如果既符合资助第一部分的规定,又符合资助第二部分的规定,两部分资助同时享受。
电量以供电企业统计数据为准
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位负责人表示,2018年两部分资助合计39.59亿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整个资助周期,总预算为124.81亿元。
从实施方式上来看,主要包括:
(一)享受资助的工商业企业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或供电企业申报资助。每月工商业企业缴纳电费时,上月资助金额由财政代缴,剩余部分由客户自己缴费(或供电企业自动从客户银行账户划拨)。财政代缴的部分供电企业会自动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予以扣除。
(二)工商业企业在供电企业登记用电手续时,户名有用电户名和结算户名。用电户和结算户不一致时,以结算户为准实施。
(三)实施资助依据的电量以供电企业统计数据为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需要注意“有关要求和说明”:(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结算户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到供电企业办理结算户名变更;(二)结算户是电力中间层的,不管其是否有自有用电,该结算户不享受资助;(三)结算户是电力中间层却享受了资助的,由市经贸信息委委托供电企业向结算户追缴应退的资助资金,相应的电费由结算户补缴给供电企业;(四)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因本暂行办法通过任何方式向实际用电企业加收电费。
违反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当然,如果违反有关规定,要受到惩罚。
具体而言,违反以上“有关要求和说明”第(三)、(四)条规定的,市经贸信息委将按照相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和个人列入市经贸信息委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并在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出台后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列入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其列入市经贸信息委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并在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出台后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列入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本暂行办法资助第二部分为先进高技术制造企业用电资助,受益主体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企业同时在市统计局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企业名单和市科技创新委提供的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且名称与供电企业登记的结算户名一致时,方可享受;相关名单实施周期内每年初更新一次。建议企业在相关部门登记名称保持一致且慎重变更。
同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加广东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工商业企业及其市场化交易电量仍在本暂行办法资助范围内。
企业无需主动申报但要做好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本政策不需要企业主动申报,但是也要做些准备和配合。简单来说,实施资助前,企业要确认三点:一是供电企业缴费名称要和实际用电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二是没有转供电等电力中间层行为;三是登记在供电企业的联系方式要正确且畅通,便于供电企业与受资助企业联系。
目前,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等部门正在密集进行资助实施前的名单匹配、制定计划、商讨细节事宜。预计10月底或11月初前具备实施的条件,同时由于资助的实施是和供电企业收取电费同时同步进行的,一般供电企业收取电费是在月中旬,所以企业第一次收到用电资助应该在11月中旬,到时候会同时补发前面几个月的资助。这些会体现在电费通知单里面,企业实际交的费用会比当月应交的电费少很多,少的部分都是用电资助来代为支付的。
设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初始规模20亿元,有效缓解融资难
“最新出台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工作方案》(简称《方案》),对银行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初始规模20亿元。”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该《方案》是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而制定的。
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要“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18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设立2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金”。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经贸信息委研究起草《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2018年8月12日,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
资金池初始规模为20亿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政策主要目标是,通过设立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撬动银行机构对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新增20%以上的贷款额度,有效缓解深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资金池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这位负责人表示,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委部门预算。
据估算,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后,可相应撬动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250亿以上,新增4000户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受益。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这位负责人说,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有关规定,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加盟银行自2018年1月1日后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包括跳过次级直接定为可疑类别)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纳入补偿范围。
据悉,纳入补偿的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同时,不良贷款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实施细则中小微企业定义;(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
风险补偿标准分为四大类
根据《方案》,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三)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者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四)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加强资金池运营管理风险防控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资金池管理机构,委托并监督其运营管理资金池。管理机构与意向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按规定流程开展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将对业务主管部门、资金池管理机构和加盟银行的相应职责做出详细规定,并单列一章“监督与管理”,对加盟银行、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已完成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近日将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发文,计划于10月份正式启动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