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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03-06 16:15:11 惠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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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乡镇的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呈报,县直单位的由单位人事(政工)科负责呈报。凡未经乡镇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审核盖章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部门),各企业:

为认真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字〔2018〕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高级各系列申报时间由各高评委办事机构确定;中级各系列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4日;初级各系列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1日。请各单位及时登陆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各评委会通知(http://124.128.251.110:8185/)。

(二)申报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按照单位隶属层级关系逐级呈报相应评委会。

推荐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乡镇的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呈报,县直单位的由单位人事(政工)科负责呈报。凡未经乡镇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审核盖章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评审时间

1.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2.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并按照新条件执行;标准条件未修订完成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4.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有关规定,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5.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须报送经政府人社部门验审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6.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材料要求

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符合相应系列标准条件规定的,可按程序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有关政策

1.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排出推荐名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要通过单位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2.实行预申报制度。各单位在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之前,要会同主管部门和呈报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研究拟定申报推荐计划,并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确定本年度推荐数额。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额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要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4.建立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下放我市的副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申报时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5.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6.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的规定,落实因事设岗、公开竞聘、业内评价、聘用管理等规定,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颁发聘书。

7.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8.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9.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10.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适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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