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2002]323 号文
“关于委托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和参与部分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经贸电力[2002]323号文
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各市、州经贸委(经委):
为充分发挥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电力行业协会更好地履行“自律、服务、协调、监督”职能,推动我省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电力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委托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和参与部分电力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委托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履行部分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事项》附后。现将委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行业协会要按照省经贸委委托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自身建设,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政府、企业和电力工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委托省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和参与的职能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步实施到位,准备工作成熟一项具体实施一项。省电力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每一项委托职能实施的准备工作,要在省经贸委的直接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后方可全面开展工作,以确保委托工作质量。
三、各市州经贸委要根据本地政府批复的“三定方案”和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结合本地电力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参照《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委托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履行部分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事项》,委托本地区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和参与部分电力行政管理工作。各市州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由当地经贸委决定。
四、各市州要加强对委托职能的监督管理,督促每一项委托职能有效实施,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各级经贸委对委托的职能需要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具备条件和难以开展工作的委托职能要予以回收。
五、关于委托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和参与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如与国家和省新规定相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