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8〕17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同时,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二、落实电网清费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二是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其所属非电网企业直抄用户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并将结果向用户公布,不得以提高到户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合理分摊。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电网环节收费加大检查力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
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略)
3、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略)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