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66分,即不满1千伏0.4345元/千瓦时,1–10(20)千伏0.4245元/千瓦时,35千伏0.4145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945元/千瓦时。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8〕69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66分,即不满1千伏0.4345元/千瓦时,1–10(20)千伏0.4245元/千瓦时,35千伏0.4145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945元/千瓦时。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