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2018年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四川电网供区范围内大工业用户参加富余电量交易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均改按0.105元/千瓦时执行,22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0.0849元/千瓦时执行。
尚未纳入全省输配电价核定范围的独立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符合富余电量条件的大工业用户打捆参加富余电量交易的,输配电价仍按0.105元/千瓦时收取。地方电网应切实将富余电量红利落实至对应的工业企业。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4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鼓励工业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电力消费,建立工业企业用电增量带来的红利由发、供、用企业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利用富余电量政策降低电力用户用电成本,促进丰水期富余水电消纳,经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今年我省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明确如下。
一、按与上年富余电量政策平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18富余电量输配电价。四川电网供区范围内大工业用户参加富余电量交易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均改按0.105元/千瓦时执行,22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0.0849元/千瓦时执行。
二、尚未纳入全省输配电价核定范围的独立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符合富余电量条件的大工业用户打捆参加富余电量交易的,输配电价仍按0.105元/千瓦时收取。地方电网应切实将富余电量红利落实至对应的工业企业。
三、上述政策实施时间为2018年6月—10月,富余电量交易电价等其余电价政策按照《四川省2018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川经信电力〔2018〕2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