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我省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和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1.85分/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1.85分/千瓦时。(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二、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暂不作调整。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上述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