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疆电网2018年第二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集中竞价)直接交易公告》,于2018年7月23-24日组织开展2018年第二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大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仅能通过双边方式参与交易。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中小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仅能通过集中方式参与交易。2018年第二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双边交易规模为30亿千瓦时。详情如下:
新疆电网2018年第二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集中竞价)直接交易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新疆电力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69号)、《关于2018年下半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批复》(新经信电力〔2018〕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新疆电网2018年第二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集中方式直接交易(以下简称集中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准入范围以《关于新疆电网2018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的批复》、《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新增电力用户注册工作的通知》确定的用户名单为基础,在交易组织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结束后视为具备下半年直接交易资格。
满足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独自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如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参与交易,仅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且取消其独自参与本次交易的资格。
(二)火电企业
火电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以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为准。
(三)售电公司
按要求完成注册、公示、备案流程的售电公司可参与本次直接交易。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大用户参与双边交易,也可以代理中小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售电公司之间不开展售电业务。
二、交易方式
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大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仅能通过双边方式参与交易。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中小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仅能通过集中方式参与交易。
针对《关于新疆电网2018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的批复》(新经信电力函〔2018〕21号)中已经确定的大用户和中小用户分类方式保持不变。针对《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新增电力用户注册工作的通知》中的用户,根据2017年用电量区分大用户和中小用户。
三、集中交易规模与执行时段
(一)交易规模
2018年第二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双边交易规模为30亿千瓦时。
(二)调控原则
1.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合理申报交易电量。一旦发现虚报电量等扰乱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中发〔2015〕9号文印发前核准的火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219利用小时。中发〔2015〕9号文印发后核准的火电企业,以同类型火电企业计划电量为基准,扣除1-4月已按上网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后,剩余电量追加为第二批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3.单个售电公司2018年第二批直接交易(含双边和集中)电量不超过10亿千瓦时,本年度交易电量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执行时段
市场主体交易执行时段为2018年7-12月。
四、价格机制
1.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输配电价法”执行:发电企业成交价格+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组成:输配电价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204号)的标准执行。
2.集中交易价格通过边际电价法统一出清。
五、交易事项
1.双边交易未成交电量不得参与集中交易。
2.若售电公司申报电量超过10亿千瓦时,则按交易时间顺序剔除超出部分的电量。交易时间相同的按交易电量比例分配。
六、交易流程
集中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实施。
(一)交易申报
1.所有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方可进行交易数据申报。
2.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时,需提前提供明确代理关系的代理协议,并代理用户在交易平台申报。
3.市场主体申报电量最小值为10兆瓦时,可以按照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申报;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4.市场主体在进行集中交易申报时,必须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分月电量计划,分月计划值以平台申报数据为准。
(1)若交易成交电量小于申报电量,则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分配成交电量的分月计划。
(2)若未在交易开市期间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分月电量计划,则分月交易电量计划按照交易执行周期各月平均分配。
(3)针对代理中小用户数量在20个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必须在开市期间提交每个代理用户的分月电量计划申报单,未按要求提交的按照交易执行周期各月平均分配。
5.市场主体申报电量最小值为10兆瓦时,可以按照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申报;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6.交易电价申报采用价差申报模式,发电企业基准电价为250元/千千瓦时。
(二)电网安全校核
本次直接交易试点的安全校核“公开、透明”,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调整成交结果,确保电网安全、民生供热。
(三)交易合同
本次直接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电子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签订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交易平台产生的直接交易结果作为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四)交易结算
1.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进行结算。
2.针对发电企业,下半年采用基数优先结算的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统一调偏处理,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调整。具体结算方案另行印发。
3.由电网公司按照发电侧交易成交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按照代理价格与用户结算,代理价格与用户侧交易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结算。
(五)偏差违约电量处理
1.每月15日前允许用电企业对次月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由售电公司统一提出申请),具体以结算方案为准。
2.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按照每户分别计算违约电量,违约责任由售电公司承担,售电公司与所代理用户违约条款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自行协商和收缴。
3. 2018年第一批直接交易偏差电量滚动至9月30日。
4.第一批直接交易存在偏差电量的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在下半年直接交易中不能改变参与交易的方式,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不能变更代理关系。对于代理协议中已明确代理周期为上半年的售电公司和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应及时提交下半年代理协议,否则偏差电量不能滚动,并按原执行期和规则要求追究违约责任。若第一批直接交易存在偏差电量,且在第二批直接交易公告前按要求足额缴纳违约金,在下半年直接交易中可以改变参与方式(自行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和代理关系。
七、其他情况说明
(一)交易时间、地点
交易开市时间:2018年7月24日10:30-18:00(北京时间)
交易培训时间:7月24日10:30,北疆用户现场培训;15:00-18:00,南疆用户现场培训。参加交易培训的人员提前30分钟入场就座。
交易培训地点:徕远宾馆2号会议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225号)。
(二)参会要求
1. 相关市场主体根据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因场地有限,准入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多,每个市场主体(火电企业、电力用户)参加培训人数限定1人。
2. 交易开市后,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外网自行申报,不受地域限制。若市场主体到现场申报,需携带具备上网功能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等到会。因未按要求带相关设备造成无法正常申报,责任由相关市场主体承担。交易现场全程禁烟。
3.代理中小用户数量在20个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应填写直接交易申报单(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在交易当天18:00前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备案,详见附件。纸质版交易申报单仅能提交一次,若重复提交,按时间顺序以先提交的纸质申报单为准。若相关售电公司逾期未提交申报单,则其代理的用户分月交易电量计划按交易执行周期个月平均分配。交易申报总量以系统申报为准,纸质单仅作为申报用户分月计划及交易数据备案,若交易运营系统无申报数据,视作该企业放弃本次直接交易。
4. 2018年未提交过入市承诺书的市场主体,需从交易平台下载模板并自行打印一式四份《入市承诺书》(含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并加盖公章,交易当天18:00前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三)平台技术支持
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有问题,请拨打交易平台项目组电话或在新疆电力交易QQ群内咨询。交易一旦开市,平台账号、密码锁定、重置等问题无法进行处理。
交易运营系统网址:http://pmos.xj.sgcc.com.cn,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1,新疆电力交易QQ群号:633197325,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四)未尽事宜可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991-2926349;传真:0991-2926384。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