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自治区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0.3分降低至每千瓦时0.225分。由此产生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95分。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价格〔2018〕78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
将我区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0.3分降低至每千瓦时0.225分。由此产生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降价范围及标准
我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95分,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三、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一个抄表周期内含有变更电价的电量,可按日均用电量及天数进行分摊计算。已经按本次降价前电价向用户收取的电费,由电网企业及时清退或抵减下期电费。
对于工商业同价后,单一制变更为两部制的用电户,可自愿重新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自申请办理后按抄见电量执行。
四、相关要求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平稳实施。区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降价措施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