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日前发布《关于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不满1千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按照0.7357元/千瓦时执行。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18〕8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不满1千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按照0.7357元/千瓦时执行。
附件: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8月27日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其中:两部制(不含电解铝等类)用电1.5分钱,其他各类用电2.5分钱;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2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5.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上表电解铝类电价降低6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