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不作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后形成的价格空间,售电公司要及时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附件2)。
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具体价格见附件3)。
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不作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后形成的价格空间,售电公司要及时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降价退费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次降价措施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性
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2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4.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5.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6.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附件2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1.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基础上:7、8、9月份高峰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高峰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元。
2.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3.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附件3
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交叉补贴及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按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3.2016年-2018年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7.55%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或低于7.5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电网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