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浙江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9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详情如下: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9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9月3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81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和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 、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4.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