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8〕35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本市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18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本市输配电价按照降价后的工商业电价水平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2)。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降低后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783分钱。
三、取消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电价类别,原执行该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改为执行“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分时电价,其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四、向家坝送上海水电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5元。
五、自备电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暂定为0.103元/千瓦时,由市电力公司收取相关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并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自备电厂余热、余压、余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可免收交叉补贴。
六、上述调价自2018年7月1日执行。
七、自发文之日起,变压器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
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九、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
附件
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