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可再生能源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390号)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为更好地服务可再生能源企业,强化电网公司转移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职能,从2018年9月结算起,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结算方式由权责发生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可再生能源补贴不再在结算单中列示,待补贴到位转付时,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支付的时段一次性计算开票。
请各可再生能源企业与各地州供电公司加强沟通,做好补贴资金核对和结算手续办理工作。
联系人:
财务资产部 郭璇 2926763
交易中心 宋学强 2926437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