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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2018-11-22 09:43:52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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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

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

贯彻落实省统一部署,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详情如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把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巩固提升东莞制造业竞争优势,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上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对标落实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突出东莞实际和特色,注重政策连续性和融合性,整合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和竞争力,切实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从2018年至2020年,帮助企业实现减负约360亿元,使我市制造业企业综合成本进一步下降,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活力明显增强,扎实推动我市实体经济行稳致远。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市税务局负责)

3.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4.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市税务局负责)

5.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相关规定,我市各行业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6.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退税条件范围和纳税人意愿确定增值税留抵退税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7.鼓励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省鼓励类项目,新设立项目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扶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发改局配合)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8.贯彻执行《东莞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加快研究制定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保障的扶持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资金建设高端产业载体的积极性,鼓励“工改工”,规范“工改居”、“工改商”项目的准入门槛与条件,有效减少甚至杜绝工业房地产化的市场预期。积极争取将市重大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争取省奖励指标,对于急需上马但未取得省指标项目,市予以安排周转指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发改局负责)

9.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

10.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市国土局负责)

11.鼓励和引导园区(镇街)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企业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市国土局负责)

12.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政策,探索研究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市国土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3.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维持当前养老保险单位费率13%的标准。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市社保局负责)

14.从2018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用人单位按0.48%费率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0.5%费率缴费;个人费率为0.2%,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市社保局负责)

15.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企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1.8%降至1.6%,生育保险执行0.7%的费率标准。(市社保局负责)

16.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在浮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20%,政策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市社保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

17.。(市经信局负责)

贯彻落实省统一部署,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18.。(市发改局负责)

19.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实施并联审批机制。规划施工报建办理时限压减到10个工作日;电网工程中的附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取得国土规划许可手续后,办理施工许可时限压减到5个工作日;10千伏及以上单电源报装业务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业扩配套项目外线工程时间),从原有五个阶段缩减为三个阶段(即“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及“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办理时限分别为1、9、10个工作日,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市住建局、市规划局、东莞供电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20.贯彻执行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21.市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交投集团负责)

22.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从严查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和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3.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民营银行、财务公司等机构,增加企业融资主体。引导辖区金融机构积极借助央行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性资金,向中小微型创新创业主体倾斜信贷资源。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将定向降准释放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积极推进落实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境担保、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政策。推动辖区银行业加强与港澳地区的互联互通,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引导有能力的机构利用离岸牌照优势,与在岸业务联动,推动内保外债或内保外贷、离岸代付等业务。(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24.在执行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步执行我市相关政策。对我市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市后首发募集资金予以奖励,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非上市企业,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

25.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各类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供给渠道。继续实施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计划,通过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每年安排9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以“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形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其中,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0%额度内给予100%风险补偿;对市级试点企业发放的新增信用贷款,其贴息比例为50%,贴息期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协同倍增企业,其风险补偿支出预算由镇财政出资100%构成,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试点企业;其贴息支出预算由市镇两级各出资50%构成,贴息比例为25%,贴息期2年,每年最高50万元。在市级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信用贷款纳入市财政风险补偿机制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市内各银行信贷定向降低利率机制。(市科技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倍增办、市财政局、各园区(镇街)负责)

26.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市级倍增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实施印花税补助、贷款贴息资助和资本利得奖励等扶持措施。其中,印花税补助方面,给予倍增试点企业50%的事后补助,最高500万元;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总额最高75万元,贴息期2年;针对发生兼并重组的协同倍增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莞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对协同倍增企业,其扶持资金预算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出资比例进行资助,并适时进一步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市倍增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园区(镇街)负责)

27.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制造业企业以其持有的股权、债权、非专利技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企业。加大专利质押融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风险共担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比例;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利息的不超过70%给予贴息,同一企业每年贴息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专利价值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笔贷款的专利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市工商局、市科技局负责)

28.落实《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机构奖励、风险补偿、评级补贴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对小额贷款行业、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扶持环境。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借助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运用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稳定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将有条件放宽地上建筑物抵押审查适用范围放宽至全市的制造业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负责)

29.继续设立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融资租赁贴息、融资租赁风险补偿等,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0.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升级改造“数据东莞”网站,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积极助推“粤信融”平台建设,畅通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渠道,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银行信贷参与全市企业信用管理联合奖惩机制。对银行使用“粤信融”发放信用贷款产生的损失,研究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支持。引导督促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开展信贷营销,引导企业通过“粤信融”注册登记、发布信贷需求和寻求信贷支持,创造资金供需双方的合作机会,充分发挥平台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办、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1.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市工商局、市发改局负责)

32.全面推广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省电子证照地市版部署落实,优化、完善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库,进一步推进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市政务服务办负责)

33.贯彻执行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市质监局负责)

34.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门、网、端、线”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使东莞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政务服务的先行区和示范点。其中,建设我市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严禁在实施行政审批时,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取消省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其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市政务服务办、市发改局负责)

35.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负责)

36.继续清理规范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重点就规划报建、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防雷等反映突出的中介服务进行清理;继续推动开展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由审批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市编办、市发改局负责)

37.加快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建设,打造工业大数据示范基地,引导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开展企业数据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加快建立涵盖企业风险预警、产业扶持等领域的大数据服务体系。鼓励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技术、解决方案和平台的大规模应用,支持企业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支持大数据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和应用等大数据服务。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双公示、多证合一等涉企数据开放工作。(市经信局、市工商局负责)

38.通过取消、整合、部门间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等方式,对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进行精简,尤其是研究出台加快制造业项目建筑物竣工验收的有关政策,推进产业项目尽快投产运营。(市发改局、市编办、市住建局、市消防局、市规划局负责)

39.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40.结合当前产业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解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41.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通过放宽规划形态、功能用途等方式支持土地混合开发,“三旧”改造“工改M0”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最高50年,适当放宽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市国土局(市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招商创新办负责)

42.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制造业企业用地(包含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宗地合并或分割,以及用地红线缩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调整出让合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改工”项目参照市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手续后允许先行开工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补充完善。(市国土局(市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负责)

43.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探索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入驻建于新型产业用地上的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和部分费用减免优惠。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引导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44.各园区(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属于镇(村)资产的工业厂房租售合同进行备案管理,严格把好招商准入关,确保工业厂房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市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省的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情况,及时贯彻落实省的具体部署,切实稳定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各园区(镇街),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负责)

45.在原有“工改工”补助基础上,从“工改住宅、商业”城市更新项目市增加的分成收入中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强“工改工”财政补助。“工改工”项目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全额补助给改造主体;75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将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入驻企业形成的税收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改造主体。(市国土局(市城市更新局)、市财政局负责)

46.充分利用我市纳入全省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城市的契机,对国家要求工业用地招拍挂前已建成,即2006年8月31日前已建成、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厂房项目,经公示后采用协议方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允许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直接协议出让至原企业。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合法使用的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可在原项目用地旁增加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天窗地,在完善建设用地征收、农转手续后,与原用地一并规划,可以协议供地方式将土地供应给原项目用地企业使用。开辟不动产登记的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负责)

47.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负责)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48.对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新材料、数字经济、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增材制造(3D打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散裂中子源关联产业等高端前沿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按照我市现行政策给予支持;经研究需突破现行政策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重点支持《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五大重点领域,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等十大新兴产业,上述产业项目申报市重大项目的投资门槛从原来的5亿元降低到1亿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49.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对智能制造示范、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等项目予以资助,形成多层面、系统的智能制造政策支撑体系,增强智能制造核心竞争力。建立智能制造全链服务机制,协调重点企业对接专业机构、团队,推动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实施项目改造、技术攻关;针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供需双方自由对接的方式,围绕企业高质量倍增、智能改造、工业设计以及业务系统上云等进行全方位、全流程诊断服务,由市财政给予服务费补贴,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进一步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加快智能终端产品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华为终端研发基地项目,OPPO、vivo智能手机核心技术中央研究院等建设。(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50.加快出台新的科技发展专项政策,支持开展创新载体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环境优化、专利促进工作等各类科研活动。进一步完善市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对接和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加快创新资源集聚,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51.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研制先进适用工艺装备,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力争到2019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比例达到40%以上。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52.贯彻落实2020年前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设立配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镇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负责)

53.贯彻《广东省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实施消费品工业领域“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促进消费品工业迈向中高端。支持消费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工业设计,鼓励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实施智能改造,推动品质提升。引导我市企业运用广东重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成果,全面改进提升产品质量;深入开展“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宣传,动员我市企业积极参与认证评审活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印染、再生化学纤维等消费品工业行业通过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的管理。(市经信局、市质监局负责)

54.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倍增计划,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创新要素供给机制,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支持优质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高质量倍增。进一步扩容提质,将更多高质量企业纳入扶持范围,推动更多制造业企业实现创新能力与规模协同倍增,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群。(市倍增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55.实施“筑云惠企”工程,引导一批中小微企业将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管理系统“上云”,推动一批工业企业实现核心业务信息化、数字化和云端迁移,支持培育一批具备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和新模式等关键要素的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到2020年形成“基础上云广泛普及、核心应用层次丰富、创新示范效应明显、服务供给充分高效”的良好态势,率先建成广东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市经信局负责)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56.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服务专员制度。对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园区(镇街)主要领导或市招商部门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服务专员,投资额50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园区(镇街)或市招商部门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服务专员,负责跟进供地前的服务工作;供地后的跟踪服务和落地建设由园区(镇街)配合市重大办跟进。同时,由园区(镇街)、市招商部门、市重大办共同对接好省直相关部门派出的服务专员,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市招商创新办、市重大办负责)

57.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向省申请奖励指标,优先保障当年度省重点产业项目需求。(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

58.落实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研究出台《东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重大产业项目在土地出让阶段实施预审批服务,各审批部门预先办理规划设计审查等审批事项并加盖蓝章,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政务服务办协助各审批部门转盖红章,加快办理许可手续。(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办负责)

59.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超过2亿元,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当年度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60.落实《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优先配备项目用地指标,对使用存量载体资源的项目进行奖励;按照项目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实缴贷款利息、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等给予奖励和补助;对项目高管按其缴纳工薪收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奖励。(市招商创新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税务局负责)

61.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我市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以自用为主总部大楼的,对其土地出让价给予扶持;结合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对总部企业购置、租用办公用房给予补助,对总部企业新迁入落户、新项目投资等给予奖励。对企业高管按其缴纳工薪收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奖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园区(镇街)负责)

62.根据东莞产业特色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我市中职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招生专业并核定招生规模,优化调整职业教育的学科专业体系,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相适应。深化校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校企双制等模式培养,促进企业需求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宣贯到位。各项政策牵头部门作为政策点的第一责任单位,对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在一个月内出台相关细则。市经信局要参照省的做法,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修订后的省、市“实体经济新十条”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确保政策覆盖到大中小企业、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二)市镇联动,落地见效。各园区(镇街)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对辖区企业的政策宣贯工作,通过结合日常服务企业走访主动“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对政策能懂会用。各园区(镇街)要及时掌握企业在运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堵点、新痛点,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政策施行畅顺、落地见效。

(三)加强督查,纳入考评。将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工作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事范畴,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协调重点问题。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园区(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考评体系,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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