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售电公司遍地开花,做时代的弄潮儿,抓住机会,抓紧“抢钱”,但是作为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相较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面临更多挑战和风险。
独立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可能,同时也面临主体身份、输电线路、运营管理、外部竞争与用电安全等多重挑战和风险。成立售电公司应该是在充分分析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不是一时脑热的冲动之举。售电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做到全面综合考虑,尽量降低售电风险。
独立售电公司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电改9号文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将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推向高潮。各地售电公司遍地开花,做时代的弄潮儿,抓住机会,抓紧“抢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1月15日,全国各省市售电公司至少已达2158家。诚然,售电业务的放开,市场的广泛加入,经济活力竞相迸发,但是作为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相较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面临更多挑战和风险。
一、主体地位不合法的风险
根据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作为部门规章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赋予售电公司得以成立的条件和权利义务,但是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尚未为其正名之前,其存在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输电线路风险
电力的输送是售电的必备环节,输电线路的架设和选择是售电公司面临的巨大风险点。售电公司若选择自建输配线路等设施将不得不面对前期搭建的时间和人员成本以及维护管理的风险;售电公司若选择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则需要向电网企业缴纳费用并妥善处理与电网企业的关系。
三、运营风险
1、购售电合同签订的风险
(1)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对后期合同履行、责任划分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约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内容如果遗漏了诸如受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等重要条款或约定不明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合同签订所依据法律、合同主体、重要的事实发生变化而不及时订立补充协议也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2)《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赋予售电公司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根据山西的规定售电公司入场交易前要与用户签订委托购电协议。这个协议签订的必要性以及这个委托关系当中三方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也存在上述所说的风险。
因此,售电公司承担着要与用户签订书面购售电合同并且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尽量完善并及时更新的挑战和风险。
2、电费回收法律风险
作为售电企业,难免遇到用户欠付电费,企业电费回收困难的风险。欠费除造成利息损失外,还拉低了售电公司的电费回收率、资金到账率以及电费回收风险可控率等关键经营指标,严重的影响到公司利润和员工利益,极大地妨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
3、停电法律风险
购售电合同不规范,会引发停电法律风险。主要是未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停电免责事由不明确。未按照程序中止、恢复供电,造成损失引发索赔。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停电,售电企业举证不利,导致承担赔偿责任。停电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扩大,或者向有关部门汇报不及时,可能受到电力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则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