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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 :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0-25 14:10:26 E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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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及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电子版可点击左下角“原文链接”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和《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相关工作的通知》(水电农电便〔2014〕18号)精神,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2014年5月我厅印发了《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黔水电〔2014〕15号),现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及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电子版可点击左下角“原文链接”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适用本细则,申请标准化一级的农村水电站,其评审材料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

第三条 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申报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并明确专人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按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八条 农村水电站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75分,标准化三级得分≥65分。达到标准化三级及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打分表(作为附件)、自主评定结果等。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内容包括: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1);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2);

农村水电站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000千瓦以下可不提供);

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村水电站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的评审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和审核。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贵州省水利厅自收到农村水电站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主要审核内容:

农村水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申请单位应予以补充或说明。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接到贵州省水利厅的书面告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完善材料或说明,逾期未提供书面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贵州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通过审核标准为二级、三级的农村水电站,贵州省水利厅出具评审合格意见,并将达标评级结果在贵州省水利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贵州省水利厅对公告后无异议的标准化二级、三级农村水电站,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见附件3)和牌匾(见附件4)。对公告后有异议的,将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达到申请等级的,商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根据实际达到的级别,由贵州省水利厅直接审定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农村水电站名单在公告的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农村水电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查、宣传、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农村水电部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机构

(三)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机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可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二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导致停产的,应在恢复发电后重新提出复评申报。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评审报告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

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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